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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接纳暂停销售步伐事情的通知

日期:2022-12-14 阅读量:21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的产品接纳暂停销售事情 ,确保该项行政步伐规范执行、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ㄇ⑹校┦称芬┢芳喽街卫聿糠忠叨戎厥右┢贰⒁搅破餍怠⒈=∈称饭愀婕喙苁虑� ,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对监测发明的含有夸大产品适应症(功效主治、保健功效、适用规模)、体现功效的断言或者包管、标示有效率、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以及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及其事情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违法广告 ,要依法移送同级广告监督治理机关进行查处 ,对涉及的产品 ,先进行通告 ,通告后仍继续宣布的 ,应接纳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监管步伐。各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应结合GSP检查 ,加大对行政区域内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已经接纳暂停销售步伐产品 ,在解除暂停销售步伐之前 ,一律不得销售 ,确保暂停销售步伐执行到位。对拒不执行的 ,应责令其停颐魅整顿。


  二、宣布违法广告的企业若要恢复产品销售 ,必须向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提出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申请。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ㄒ唬┬嘉シü愀娴钠笠当匦朐谠嘉シü愀婷教宓南嗤婷妗⑾嗤倍涡几羰�。对在广播或电视的零点至清晨6点时段宣布违法广告的 ,除在原媒体宣布更正启示外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也可以凭据其违法广告造成的影响水平 ,责成违法广告宣布企业在指定的省级媒体上同时宣布更正启示 ,更正启示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

  在行政区域内多次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接纳暂停销售步伐的 ,更正启示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5天。

 �。ǘ└羰局辽儆Πㄈ缦履谌荩何シü愀嫔婕暗牟访啤⑸笠得萍靶嘉シü愀嫫笠得� ;明示在宣布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 ;被暂停销售的规模 ;对宣布违法广告行为向民众致歉并包管不再宣布违法广告等。

 �。ㄈ┰谄矫婷教迳闲几羰� ,具体内容的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体 ;在电视媒体上宣布的更正启示 ,字体必须清晰可辩 ,同时更正启示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


  三、生产企业应在宣布最后一次更正启示后 ,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提出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申请质料。申请质料应包括: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宣布《更正启示》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宣布《更正启示》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和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对违法宣布广告进行处分的证明。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申请后 ,应对企业提交的质料进行审核 ,对切合要求的 ,应在15个事情日内作出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决定 ;对提供的质料不全、宣布的更正启示不切合要求的 ,一律不得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的销售。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应切实发挥对违法广告所涉及产品接纳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步伐的作用 ,加大治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力度。在推进做好违法涉及的产品接纳暂停销售步伐事情中 ,各地如有好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 ,请实时报送国家局稽察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

                              2013年3月14日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

转载于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130314120001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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